时间:2023/12/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案例回放

年4月27日开发商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某物业公司发出入住联系单,告知业主王某已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入住。原告王某即至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因被告欲向原告收取预交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等费用,遭原告拒绝,被告即扣留原告的房屋钥匙未予交付。原被告多次交涉未成,诉至栖霞区法院。

1、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房屋钥匙?

物业公司应按开发商规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钥匙。如认为原告未按物业合同或其他管理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应当通过协商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应以强行扣留原告的房屋钥匙作为要求原告交纳相关费用的先决条件。物业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物业公司延迟交付房屋钥匙是否造成业主损失?

对因被告扣留原告房屋钥匙致原告延迟3个月29天方拿到房屋钥匙,造成了原告在外租房过渡期限延长,被告应对此损失予以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和证据,结合同一时间段,和原告房屋面积相似的房屋租赁价格类比,酌定为元/月,延误时间酌定为4个月,合计认定损失为元。被告物业公司应向原告王某赔偿上述损失。

原标题:《业主拒交前期物业费,物业能否强扣业主房屋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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