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6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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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吴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将个人积蓄都交给健身房购买私教服务,但是却遇到私人教练屡屡更换,私人教练成为公共教练的难题。由于入会交费时没有细读条款,诉讼解决问题将会面临部分费用作为违约金被扣除,无法全额退费的难题。律师团队介入后,从诉讼角度出发,以调解方式为委托人争取更多利益,大大减少了诉累。最终健身房将费用全额退还,所耗时间、精力和费用远少于诉讼,全案圆满告终。

一、学生健身,面临退费无着

吴某是仙林大学城的学生,于年10月17日与某健身中心签署了《入会契约书》、《会员守则》以及《私人教练协定》,同时缴纳会籍费元、私教费元。后健身中心违反双方的约定,多次单方面更换私人教练,严重影响申请人健身效果,导致申请人训练课程缺乏系统性,无法实现健身的目的。在吴某要求退费时,健身房拒绝退还费用。健身房理由如下:双方签订的《会员守则》第五条:“会员签署《入会契约书》并缴清相关费用后,会员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在签署期间外,非本会所原因会员所缴纳费用不予退款”。同时,《私人教练协定》第三条规定:“前述期限外,非因会所原因课程费用不予退还”。经律师团队与健身房沟通,健身房只退卡退费,但会籍费元不予退还,同时私人教练课程费要按照《私人教练协定》约定的总金额扣除32%的费用(即元)。

二、霸王条款,据理力争赢法理

本案中,双方签署的《会员守则》和《入会契约书》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据前述法律法规条文,《会员守则》、《私人教练协定》两项条款严重限制消费者权利,且健身房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申请人注意,因此该两项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三、类案对比,避免实际损失

经类似案件分析比对后,律师团队对于诉讼结果做出了并不乐观的预判。()苏民初号判决中,法院对类似案情进行了部分支持。法院支持以教练离职为由解除合同,但是不支持以霸王条款为由全部退还私教费。法院认为原告以更换后的教练达不到自己信服程度为由选择了解除合同,其理由并无合同依据,亦缺乏合理性,原告既已选择了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自然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称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损害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如何在法院认定更换教练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要回全部费用,避免实际损失,成为律师团队的核心工作内容。

四、妙用调解,终取正义财

本案中,常规诉讼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大部分费用,但是私人教练课程费要按照《私人教练协定》约定的总金额扣除32%的费用。律师团队在反复思索后,将调解作为首选。首先,调解可以节约诉讼所占用的时间,对双方都有利;其次,可以减少双方诉累,为争取更多利益增加筹码;最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争取到比诉讼更多的退费。在与吴某充分沟通后,律师团队向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申请书》,由市监局立案处理。经过律师团队、市监局和健身房的多轮沟通、协商,健身房终于在三个月后将全部费用退还吴某。律师团队采取法、理并用的方式,经过不懈的努力后,终于帮助委托人吴某要回了本就属于自己的财产,同时也免去了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获得委托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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