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除市区、镇村驻地外,栖霞市全部行政区域为森林防火区。3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森林火险期,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四、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野外吸烟、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严厉查办)。 此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栖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xixiazx.com/xxsrk/492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