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本院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符合条件的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和个人经人民法院聘任,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或自行接受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选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报名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2、拥有3名及以上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兼职调解员;

3、具备组织章程及调解工作规则;

4、具备健全的投诉渠道和惩戒机制;

5、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需的场地及办公条件。

(二)特邀调解员报名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拥护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调解工作,有较为充足的时间保障参加调解工作;

3、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好的调解能力。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等相关执业证书的;

5、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6、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8、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9、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调解工作的;

10、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解公信力的情形的。

有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及法律教育等岗位工作经验的,或在相关单位、行业、领域内专业知识、技能较为突出的申请人,可以优先选聘。

三、选聘程序

(一)报名

1、特邀调解组织提交材料调解组织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需填写《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特邀调解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推荐函》;

(3)专职、兼职调解员名单及其相关履历资料;

(4)调解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特邀调解员提交材料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需填写《特邀调解员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民身份证、工作证、退休证复印件;

(2)本人两寸免冠照片一张、简历一份;

(3)相关资质的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证明材料;

(4)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

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二)资格审查

本次选任由本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本院颁发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证书。

(三)任期

聘任期限两年,聘任期间实行动态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可以续聘。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年6月22日。2、报名方式:登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网站或栖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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