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史某某放火案

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因与本村村民有矛盾而心怀不满,为泄私愤,步行至本村北山“西大洼”(地名)处,趁周围无人之际,持打火机点燃山坡上荒草引起大面积山火。经栖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过火面积为94.3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71.56公顷,宜林地22.82公顷,烧死烧伤赤松7.68万株,刺槐0.94万株,损失价值人民币.6万元。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年8月3日至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缠访”等非正常上访方式,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多次变相向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贵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年12月26日,栖霞市人民法院对史某某放火案和刘某某寻衅滋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官提醒:上访不仅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群众监督的有效途径。公民上访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

护林防火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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