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栖霞金矿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布:原栖霞书记、市长被刑拘,另有28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33万元。 2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共50页、3万余字。原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原栖霞市市长朱涛的处理结果一并公布。 (五)拟问责的公职人员(28人) 1.栖霞市公安局(4人) (1)王勇,中共党员,中共栖霞市党代表,栖霞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违规核发已废止的《爆炸物品购买证》;未有效督促派出所民警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存在的爆破作业人员无资质、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涉爆人员违规领用民用爆炸物品问题;事故发生后安排民警到五彩龙公司补签检查记录。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牟海轶,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管理科副科长。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违规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后未及时督促整改,发现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存在爆破作业人员无资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未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3)王国超,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违规向兴达爆破公司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违规向五彩龙公司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未发现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违规使用、违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等问题;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与实际不符。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4)吕学滨,中共党员,栖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治安大队大队长。疏于管理,对公安机关违规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证》、未认真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栖霞市应急局(2人) (5)刘先科,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基础科、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主持安全生产基础科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基础科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五彩龙公司及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6)孙云海,中共党员,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该局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未按规定上报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3.栖霞市工信局(3人) (7)范庆芸,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负责人(事业编制)。履行黄金行业管理职责不力,履行民爆物品销售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认真落实黄金行业、民爆物品销售环节应急准备工作,对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相关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齐维强,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对分管的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履行职责不力失察。对运行监测协调办公室履行职责领导不力,对五彩龙公司及相关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李永杰,中共党员,栖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栖霞市工信局黄金行业及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监管不力失察,对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相关承包单位、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监管、安全管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4.栖霞市交通运输局(3人) (10)王忠贤,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负责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持综合运输科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职责,对兴达爆破公司长期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林国君,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主持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工作。工作失职,不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察职责,未对兴达爆破公司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监察,未发现该公司长期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以及使用多辆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多名无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2)陈向阳,中共党员,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及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规定不贯彻不落实,未依法督促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按规定履行监察执法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5.栖霞市西城镇党委、政府(2人) (13)尹强,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项目部、新东盛工程公司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贺雪刚,中共党员,栖霞市西城镇党委书记。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栖霞市委、市政府(3人) (15)陈隽,中共党员,栖霞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未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未按照年度计划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闫升波,中共党员,栖霞市人大代表,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栖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未按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至烟台市公安局。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7)史大琛,中共党员,栖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栖霞市交通运输局。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未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认真督促栖霞市交通运输局履行危险货物运输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7.烟台市公安局(3人) (18)孙永祝,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自年10月起任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年1月7日调任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经保大队副大队长)。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不力,未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职责,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与实际不符;对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9)李海涛,中共党员,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0)田力,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协委员,烟台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对烟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栖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烟台市应急局(2人) (21)于建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二级调研员,分管矿山科。对矿山科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领导不力,对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2)孙树福,中共党员,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对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栖霞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9.烟台市工信局(2人) (23)乔玉晶,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对分管的民爆器材管理科履职不力失察,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监管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4)林阳,中共党员,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对烟台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领导不力,对栖霞市工信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安全监管和黄金行业安全管理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0.烟台市委、市政府(4人) (25)赵峰,中共党员,烟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烟台市公安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公安局和栖霞市公安局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6)王中,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栖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力;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向下压紧压实,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其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7)陈飞,中共党员,烟台市委副书记、市长。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栖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力;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措施不够有力,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其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8)张术平,中共党员,烟台市委书记。未认真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力,对烟台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栖霞市委、市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领导不力;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对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压力传导不足,再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其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谈话。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xixiazx.com/xxsly/6814.html |